(二)规制改革与创新的基本趋势当今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思想文化都在发生变革和调整,这是长期延续的发展变化进程,对行政法制建设也带来广泛、深刻和持久的影响。
[14]德国的立法的确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程序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9]效率原则通过以下机制来实现:第一,为行政程序的运行设定时间要求,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行政程序此部分包括四章,规定了各类行政行为共同遵循的程序规则,包括程序的一般原则、资讯权、通知及期间、程序的进行等内容。采用此种架构的优点在于既可以对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或大多数行政行为的共同程序制度作出规定,又可以兼顾特定种类行政行为对程序的特别要求。目标模式曾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探讨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关于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目标模式包括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15]。只是由于各国立法背景和程序价值取向的不同,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参见[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实体法的制定并没有取得实质的进展,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却取得了成功。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待、处置现有程序性单行法律、法规的方法有两种:[30]一种是抛弃或部分抛弃现有程序性单行法律、法规,完全或基本以统一行政程序立法为准;另一种是维持现有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只对尚未实现程序法治化的一些行政活动领域进行统一立法。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应专门规定这类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这类信息公开可能会对信息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伤害或损害。政府被动公开信息是指政府依申请人的申请而公开信息。这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包括(1)信息如披露会令司法工作受到伤害或损害。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等九项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应公开。(三)便民原则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官僚专制传统的国家,便民原则应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类信息如被可能会令人产生误解,或剥夺有关部门或任何其它人士发布信息的优先权或商业利益。(4)贸易秘密和商业或金融信息。行政长官有理由确认,公开后可能妨碍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妨碍对搜查、公诉与刑罚的实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美国比较重视司法救济途径,其关于行政救济途径的规定并不丰富。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美国、英国、日本等国政府信息公开法都规定,针对这类案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请司法审查。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造成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等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遵照我国签署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或者实行对等的原则执行。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潮流,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
在请求公开的信息中可能记有第三人的有关情况,此信息的公开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所经营企业的事务等。
即使在今天,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政府信息管理上的封闭性、政府信息供给上的等级化、政府信息拥有上的垄断性和政府信息批露上的恩赐性等。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能由法律予以剥夺。
3、公开会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信息。司法救济一般被认为是最具有权威和最公正的救济途径,真正实行法治的国家一般都将法院的裁判作为最终裁判。需要说明的是,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在现代国家的知情权制度中,普遍确认了公职人员的隐私权适当减损原则。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专门的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审查,被各国所重视。7、纯属行政机构内部的人事信息和内部工作制度。并且,各国在设置这些复议机构时,都注重它们地位的崇高性和独立性,并赋予它们一定的权力,以尽量保障它们在作出复议决定时不受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影响,保证其公正地作出复议决定。
英国于2000年11月底通过的5信息公开法6规定了信息公开的适用机关为:包括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部门、议会上院下院、医疗机构及国有公司。2、公开会损害外交利益的信息。
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政府机构在向申请人公开信息之前,应当告知第三人,给予第三人核实信息真假、提出意见的机会。美国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虽然是美国行政的一个重大发展,然而该法实施的结果并没有达到该法预定的目标。
并且,应在该法中规定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设置、职责、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选聘程序等。但是,由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完善,多发生公务员拒绝向申请人提供信息。
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我国的国防受到伤害或损害,危及到国家安全。(2)信息如披露会妨碍防止、调查及侦查刑事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改造工作造成妨碍。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依惯例公开、预定公开的,或者为了保护人身安全、健康、生活或财产而有必要公开的,或者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即使是个人信息仍能公开。救济途径包括美国(1966)、加拿大(1983)、英国(1999)、日本(1999)等国在内,目前世界上已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另外还有几十个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正在制定过程中。
(9)关于油井的地质的和地球物理的信息。(二)司法救济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的各项决定不满者,应当允许他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获得司法救济。
包括(1)审议讨论中的信息。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妨碍政府内部的坦率讨论,或者影响决策的独立性。
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性原则在国家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人们节省收集信息的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监督政府行为、确保行政的公正和民主,特别是防止政府腐败都起到巨大的作用,世界很多国家纷纷加强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我国学者也正在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研究。申请书还应当记载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使行政机构能够及时地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概括这些条款的规定,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也可以分为政府主动公开和政府被动公开两种方式。【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来规范政府公开其信息行为,在政府机构里没有相应的窗口和职员专司公开政府信息。如在《日本政府信息公开法》中,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法律均没有规定怎样追究行政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申请是这部分信息公开的第一步骤。根据我国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目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或者认为行政机关向他人提供政府信息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不能提请行政复议。
这类信息如被披露会令环境、稀有或濒临绝种生物及其生长的自然环境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加。(6)公开后会对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造成妨碍的信息。
(5)公开后会对本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关系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又分为两种:其一为登记公布,主要限于政府机构的设置、职权和影响公民权益的抽象行为等。